01 · 患者签署V1.0
互联网诊疗服务协议及就诊须知
患者建档与互联网诊疗前置确认文件
- 文件版本
- V1.0
- 生效日期
- ____年__月__日
- 适用主体
- 成都双流鸿润康元互联网医院
- 适用渠道
- PC / H5 / 小程序 / 门店端
- 审核部门
- 法务 / 合规 / 互联网医院负责人
- 更新频率
- 法规或业务变更时更新
服务主体与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患者通过成都双流鸿润康元互联网医院及其授权渠道,包括 PC 端、H5、小程序、门店工作台、合作点位终端等,进行实名建档、预约挂号、远程问诊、复诊调方、中药处方履约及相关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全过程。
本服务由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互联网医院及其依法注册、备案或入驻的执业医师提供。互联网医院合作点位、联营门店、医助人员、药房或配送服务方,应依照合作协议及本平台规则承担相应职责。
患者实名建档要求
- 患者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既往病史、现病史、过敏史、用药史及其他与本次诊疗相关的信息。
- 患者不得冒用他人身份就诊,不得隐瞒重要病情、过敏史、禁忌事项或已接受的诊疗情况。
-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本服务时,应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建档、授权和陪同就诊。
互联网诊疗适用范围与终止条件
- 互联网诊疗以复诊、远程随访、复诊调方、慢病管理及医生判断适合线上处理的中医诊疗服务为主要场景。
- 如患者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或接诊医师判断属于首诊、急危重症、疑难复杂情况、需线下体格检查或其他不适合互联网诊疗的情形,医师有权终止线上诊疗并建议患者及时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诊疗流程
- 患者实名注册 / 建档并确认相关协议及授权文件。
- 患者填写主诉、病史、舌象 / 面象资料、既往检查资料等信息,并根据门店或互联网医院流程完成脉象采集等辅助信息采集。
- 互联网医院或合作门店根据业务规则完成挂号、排班、医生匹配和候诊提醒。
- 接诊医师进行问诊、追问、辨证和诊疗判断;医生辅助系统仅提供信息整理或参考,不替代医生诊疗。
- 如需处方,处方由接诊医师本人依法开具;严禁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
- 药品调剂、煎配、配送、门店履约或处方流转应按平台规则及相关监管要求执行并留痕。
- 患者按医生建议进行复诊、调方、随访或线下就医。
费用、公示与支付
- 挂号费、远程诊疗服务费、中药饮片费用、煎配费、配送费及其他依法可收取费用,应在平台或合作点位以适当方式公示。
- 患者应按页面展示或线下确认的价格完成支付。涉及退费、取消、改约等事项,按照平台公示规则执行。
- 本互联网医院及合作点位当前服务以自费为主;如未来涉及医保、商保或其他支付方式,应以当时监管政策和平台公示为准。
病历、处方和诊疗记录保存
- 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电子病历、问诊记录、处方、用药记录、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脉象 / 舌象 / 面象采集资料等,应按互联网诊疗及病历管理要求保存。
-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有关规定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法定要求;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按监管要求保存。
- 患者撤回非必要数据使用授权,不影响已依法形成的诊疗病历、处方、监管留痕及法定保存义务。
医生辅助系统使用说明
- 平台可能使用中医四诊信息采集、医案结构化、复诊信息对比、问诊提示等医生辅助工具,提高诊疗信息完整性和医生工作效率。
- 医生辅助系统不作为独立诊疗主体,不直接面向患者作出诊断结论,不自动开具处方,不替代接诊医师的专业判断。
- 最终诊疗意见、处方、复诊建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接诊医师依法作出。
患者权利与义务
- 患者有权了解互联网诊疗流程、服务内容、费用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投诉反馈渠道。
- 患者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和相关诊疗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病历管理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患者应配合医生真实陈述病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要求医生违反诊疗规范或处方管理规定。
投诉与反馈
互联网医院应设置患者投诉、意见反馈和信息安全事件反馈渠道。
- 投诉处理联系方式
- ___(上线前补充)
- 电子邮箱
- ___(上线前补充)
- 客服电话
- ___(上线前补充)
确认与生效
- 患者在建档、预约、问诊或支付前点击确认、勾选同意、电子签名或继续使用服务,视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本文件。
- 本文件版本更新时,平台应以适当方式提示患者重新阅读;涉及处理目的、方式、个人信息种类等重要变化的,应按法律要求重新取得同意。
患者 / 法定监护人确认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本文件内容。
- 确认人姓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联系电话
- —
- 确认时间
- ____年__月__日 __时__分
*实际签署通过本平台 H5 / 小程序 / 门店端独立勾选并电子留痕完成。本页面为协议正文展示,不代表已签署。
Reference
参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单独同意、个人权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
- [2]《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实名制就诊、互联网诊疗病历保存、处方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全程留痕、三级等保、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
- [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等与病历形成、留存和管理相关的规范性要求。
- [4]正式上线前应结合四川省及成都市互联网诊疗监管要求、医院实际系统流程、法务意见和等保测评要求进一步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