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 官网与商务V1.0
商务保密协议
投资人与战略合作方获取尽调资料前的保密约定
- 文件版本
- V1.0
- 生效日期
- 2026年5月13日
- 适用主体
- 北京鸿润康元医疗科技集团
- 适用渠道
- 官网 PC / H5
- 审核部门
- 法务 / 合规 / 市场
- 更新频率
- 法规或业务变更时更新
协议主体与目的
- 披露方
- 北京鸿润康元医疗科技集团及其关联主体
- 接收方
- 提交投资与战略合作申请并获得资料访问权限的机构或个人及其关联人员
- 目的
- 评估与本集团开展投资、战略合作、业务合作的可行性
- 联系邮箱
- zhangyuhr@hrkyhealth.cn
保密信息的范围
- 披露方以任何形式提供的商业计划、财务与经营数据、单店与点位模型、定价与分润机制、供应链与采购信息、客户与合作方名单。
- 技术资料:脉象采集与四诊数据治理方案、算法与模型资料、系统架构、源代码、测试数据、器械注册与检验资料。
- 医生资源与合作安排、尚未公开的合作意向、投融资进展与交易条款。
- 分层资料室内的全部文件,以及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问答、批注与衍生分析。
保密义务与使用限制
- 仅为本协议约定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用于自身或第三方的竞争性业务、产品开发、模型训练或对外发布。
- 按"必需知悉"原则限定接触人员范围,并确保其承担不低于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收方对其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 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复制、公开或以任何方式发布保密信息,包括不得对外确认双方正在进行的沟通。
- 采取不低于保护自身同类信息的合理措施防止泄露、丢失与未授权访问;发生泄露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配合补救。
例外情形
- 接收方接触前已合法知悉,或已由披露方公开、或非因接收方违约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
- 接收方由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取得的信息。
- 接收方独立开发且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成果。
- 依法律、监管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要求必须披露的,接收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事先通知披露方,并将披露范围限制在最小必要。
保密期限与资料处置
- 保密义务自接收保密信息之日起生效,在沟通终止或本协议解除后仍持续有效,直至该信息依前条成为非保密信息为止。
- 经披露方要求或沟通终止后,接收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或彻底销毁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副本、摘录与衍生资料,并书面确认。
- 因法律或内部审计要求需留存的,应继续按本协议承担保密义务,并限制于留存目的使用。
无授权与无承诺声明
- 披露保密信息不构成对任何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的授予或转让。
- 资料室材料中的预测、测算与规划为编制时的判断,不构成对经营结果、收益或估值的保证;披露方不对接收方基于此作出的决策承担责任。
- 本协议不构成投资要约、要约邀请、证券发行或任何交易的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正式签署的交易文件为准。
- 任何一方均无义务继续沟通或达成交易,可随时终止商谈。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 接收方违反本协议造成披露方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公证费与调查费用)。
- 披露方有权要求接收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并可依法申请禁令等救济。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披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接收方确认
本机构 /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本保密协议,并承诺按约定使用与保护保密信息。
- 确认人姓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联系电话
- —
- 确认时间
- ____年__月__日 __时__分
*实际签署通过本平台 H5 / 小程序 / 门店端独立勾选并电子留痕完成。本页面为协议正文展示,不代表已签署。
Reference
参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订立、保密义务与违约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界定与保护。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尽调数据一律脱敏、汇总提供,不涉及可识别患者信息。
